Page 13 -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公告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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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派;

                       (四)其他侵害民营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保持政策的连续

                 和稳定。


                       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行政机关不得以


                 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

                 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 确因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


                 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予以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履行政策承诺、合同约定


                 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

                       第三十二条  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不得以代行政府职能或


                 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面向民营企业的收费项目。


                       第三十三条  以中介服务事项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应

                 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


                 行政审批的条件。


                       民营企业依法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中介服务的,行政机关

                 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依法委


                 托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中介服务的,不得向民营企业转嫁中介服务


                 费用。

                       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不


                 得高于核定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应当按照明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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