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公告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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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企业发出预警信息,防范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市场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民营企业帮扶纾困和风险应对机制,
采用依法设立专项基金、支持盘活存量资产等措施实施分类帮扶。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企业破
产联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破产程序中的企业注销、涉税事项处
理、资产处置、职工权益保护等问题,提高企业破产办理便利化程
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安排企业破产启动援助资
金,推动无破产启动资金的企业启动破产程序。
第二十九条 民营企业破产重整前与金融机构发生的债务,
按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予以调整,且民营企业已经按
照调整后的债务履行清偿义务的,有关金融机构应当自清偿完毕
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债务调整和清
偿情况;对重整前债务未予清偿部分的信息,有关金融机构不得再
作为企业征信信息予以使用。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条 民营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干预依法应当由民营企业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使用刑事措施处理不涉嫌犯罪的经济纠纷;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企业捐款捐助或者向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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