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公告3号)
P. 10

学、配偶就业、医疗保健等方面支持。

                       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以利用其存量工业用地,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建设企业人才公寓等办公生活配套设施。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


                 通过产学研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等方式,培养符合民营企业需


                 求的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技能应用等方面人才。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注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审核,将民营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企业


                 资信作为授信主要依据。

                       民营企业应当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区分企业法人财


                 产与股东个人财产。 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以及提供的担保物价值等条件已符合贷款审批条件的,银行业金


                 融机构不得再违法要求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保证担保。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优化民营企业授信评价机制,对资信良


                 好的民营企业融资提供便利条件,提高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等产


                 品的比重,提供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或者其他创新型续贷产品,

                 开发符合民营企业发展需求的融资产品。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与人民银行派


                 出机构应当加强协作,为民营企业动产担保融资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民营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可以要


                 求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予以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付款方应当自被

                                                                                             —   9  —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