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公告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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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未按规定受理、办理民营企业诉求或者反馈办理结果


                 的;


                       (十)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规定要求提供保证担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根据相关民营企业的申请,向所在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

                 门派出机构提出督促金融机构整改的建议。


                       第四十七条  有关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将


                 重整前债务未予清偿部分的信息作为企业征信信息予以使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民营企业的


                 申请,向国家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提出督促金融机构整


                 改的建议。

                       第四十八条  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违反本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

                 营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


                 借前述活动向民营企业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


                 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尚无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

                 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

                                                                                            —   1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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