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公告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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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未按规定受理、办理民营企业诉求或者反馈办理结果
的;
(十)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规定要求提供保证担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根据相关民营企业的申请,向所在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
门派出机构提出督促金融机构整改的建议。
第四十七条 有关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将
重整前债务未予清偿部分的信息作为企业征信信息予以使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民营企业的
申请,向国家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提出督促金融机构整
改的建议。
第四十八条 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违反本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
营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
借前述活动向民营企业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
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尚无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
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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