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公告3号)
P. 11
要求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共数据和电
子政务等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合
作,建立金融综合服务机制,完善相关平台金融产品供需对接、信
用信息共享、授信流程支持等功能。
金融机构根据民营企业授权等法定依据查询有关公共数据
的,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和完善为民营
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风险补偿和
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持续补充机制,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与
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和担保责任风险分担机制。
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民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业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安排资金用于民营企业保证保险和
信用保险的风险补偿等。
第二十六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动民营企业开展
规范化股份制改制,支持民营企业上市、并购重组,支持民营企业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引导民营企
业通过增资扩股、债券发行等方式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改善
融资结构。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制
度,完善民营企业相关数据采集、分析和预警体系,利用大数据等
技术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向民
— 1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