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公告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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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制定涉及民营企业经济活动的政策措

                 施(以下统称涉企政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行政策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政策协调性评估;


                       (二)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充分听取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区域民营


                 企业以及协会、商会、产业集聚地方的意见;


                       (四)设置合理过渡期,出台后确需立即执行的除外;

                       (五)明确配套规定制定时限,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要求。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政策及其配套规定。

                       涉企政策设置过渡期的,政策实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民营企


                 业要求,指导企业制定科学整改方案,帮助企业在过渡期届满前符

                 合政策要求。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涉企政策跟踪落


                 实制度,采取催办督办、组织协调、情况反馈等措施督促政策落实,

                 必要时可以对涉企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


                       涉企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政策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


                 及时清理不符合民营企业发展促进要求的政策措施。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建立全省统


                 一的企业服务综合平台。 企业服务综合平台负责统一受理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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