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公告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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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投标活动的资格条件;
(三)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具
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四)设置项目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的资格条件;
(五)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供应商规模、成立
年限和明显超过政府采购项目要求的业绩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
与政府采购活动;
(六)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和服务,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
采购活动的条件;
(七)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
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
评价标准;
(九)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
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行为。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下列行为,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
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条件:
(一)制定、实施各类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土地供应;
(三)分配能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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