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公告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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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投标活动的资格条件;

                       (三)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具


                 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四)设置项目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的资格条件;


                       (五)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供应商规模、成立

                 年限和明显超过政府采购项目要求的业绩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


                 与政府采购活动;

                       (六)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和服务,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


                 采购活动的条件;


                       (七)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


                 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


                 评价标准;

                       (九)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


                 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行为。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下列行为,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


                 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条件:


                       (一)制定、实施各类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土地供应;


                       (三)分配能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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