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公告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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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营企业中,根据法律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


                 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民营企业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平等准入




                       第十条  市场准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企业均可以依法


                 平等进入,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市场


                 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民营资本依法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


                 制改革;除国家明确规定应当由国有资本控股的领域外,允许民营


                 资本控股。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与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开展合作的,应当在具体合作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项目基本情

                 况、民营企业回报机制、风险分担机制等事项,不得对民营企业设


                 置不平等的条件。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的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实施


                 下列行为:

                       (一)限定供应商、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


                 结构;


                       (二)以在本地登记、注册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作为参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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