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公告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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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营企业中,根据法律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
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民营企业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平等准入
第十条 市场准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企业均可以依法
平等进入,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市场
准入条件。
第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民营资本依法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
制改革;除国家明确规定应当由国有资本控股的领域外,允许民营
资本控股。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与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开展合作的,应当在具体合作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项目基本情
况、民营企业回报机制、风险分担机制等事项,不得对民营企业设
置不平等的条件。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的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实施
下列行为:
(一)限定供应商、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
结构;
(二)以在本地登记、注册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作为参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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