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公告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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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职责做好对民营企业的服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国家派驻浙江的税务、


                 海关、金融监督管理、外汇管理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民营

                 企业的服务指导。


                       第六条  省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建立健全民营企业统计监测、分析制度,准确反映民营企业发展运

                 行情况。


                       第七条  工商业联合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发挥政府

                 和民营企业间桥梁纽带作用,联系和服务民营企业,协助政府开展


                 服务和指导工作,探索建立适应民营企业发展需要的服务载体和


                 机制,反映民营企业合理诉求,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


                 合法权益。

                       第八条  协会、商会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加强自律管理,


                 反映民营企业合理诉求,开展纠纷和争议调解,依法维护民营企业

                 合法权益,帮助和服务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


                       第九条  民营企业应当强化和创新管理,推进现代企业制


                 度建设,完善企业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建立健全企业决策

                 机制,形成有效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


                 发展。

                       民营企业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合法经营,诚实守


                 信,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障等责任,维护社会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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