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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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减免办事费用,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提供高效便利


                   的办事服务。




                         落实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一件事”改革要求,推行市场主体


                   证照事项一个部门通办、“易企办”等惠企举措,提升市场主体准

                   入准营与退出的便利度。




                         第二十条  下列办事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


                   当在国家、省及本市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办结:




                         (一)一般企业投资项目从项目赋码到竣工验收全过程审批;



                         (二)市场主体开办登记;




                         (三)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和无债权债务的


                   市场主体的工商简易注销登记;




                         (四)用电、用水、用气报装;



                         (五)不动产登记服务;




                         (六)国家、省及本市规定确定的其他办事事项。



                         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等向社会公开承诺更短


                   的办事期限,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办事服务。




                         第二十一条  依法清理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证照证明


                   事项并实施清单动态管理,不得要求提供清单以外的证照证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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