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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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


                   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


                   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


                   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


                   政策承诺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与市场主体进行沟通协商并依


                   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依法补偿市场主体因此所受损失。



                         第二十八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遵循合法、安全、及时、


                   准确的原则,依法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施管理,并加强对信用管


                   理的宣传、指导与提示,引导不良信息主体及时修复不良信息。




                         不良信息主体符合修复条件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以进

                   行信息修复并告知不良信息主体。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创新监管模式,对新产业、新业


                   态、新技术、新模式采取包容审慎监管。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涉及市场主体执法检查


                   的工作规范,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国家及省级统

                   一部署或交办、实名举报投诉外,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开展执法检


                   查实行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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