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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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
径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加快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
果全过程公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产业平台、
工业园区、小微企业园等招商计划,以及重点招商对象、招商项目
进展、土地供应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涉企政策清
单制度,及时公布并定期开展清理。
制定涉企政策应当通过召开政企圆桌会议、实地调研走访、网
络公示等方式,征求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以及社会公众的
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采纳情况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涉企政策实施满一年的,本级工商业联合会及政策实施部门对
政策执行情况组织后评估。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政策兑现财政准备金,开展政策兑现专项
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保持政
策措施的连续和稳定,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撤回
或变更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和行政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