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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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开行政
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项目
清单外不得收费。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
使用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用地、用水、用电、用气、排污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措施。
对“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好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服
务业企业,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小微企业园优先保障用地需
求、入驻园区,实行有序用电时优先保障用电,并优先支持参与电
力直接交易。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政竞争性存款扶持引导机制,将技术改
造项目贷款等融资服务事项纳入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标体
系。
鼓励金融机构及其监管机构采取下列融资扶持措施,扩大对民
营企业等融资规模,提高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中的占比和中长期融资
比重,提高融资审批效率,降低融资利率和成本:
(一)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授信不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歧视
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