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
P. 5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开行政


                   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项目


                   清单外不得收费。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

                   使用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用地、用水、用电、用气、排污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措施。




                         对“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好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服


                   务业企业,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小微企业园优先保障用地需


                   求、入驻园区,实行有序用电时优先保障用电,并优先支持参与电


                   力直接交易。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政竞争性存款扶持引导机制,将技术改


                   造项目贷款等融资服务事项纳入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标体


                   系。




                         鼓励金融机构及其监管机构采取下列融资扶持措施,扩大对民


                   营企业等融资规模,提高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中的占比和中长期融资


                   比重,提高融资审批效率,降低融资利率和成本:



                         (一)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授信不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歧视


                   性要求;
   1   2   3   4   5   6   7   8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