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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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或者违反规定拒绝市场主体合理诉求;
(三)对市场主体随意性执法、选择性执法,或者对市场主体
及其经营者的财产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
者人力,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接受市场主体宴请、旅游、娱乐
等活动安排或财物,或者违反规定在市场主体中搭股经商;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
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
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
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
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八)违法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继续实施或者变
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将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转由行业协会
商会、其他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