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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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化对民营企业等的贷款期限管理,积极落实无还本续
贷政策;
(三)推广实施按份额抵押、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担保
方式;
(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广小型微型企业信用贷款;
(五)对使用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的,审慎调整企业原贷款风险
分类;
(六)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的定向支持作用;
(七)建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差别化监管机制,提高小型微型
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八)其他融资扶持措施。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范
化解金融风险:
(一)利用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民
营龙头骨干企业等提供融资担保业务,逐步降低平均担保费率,并
不得以其他名义收取费用;
(二)利用上市公司稳健发展支持基金化解优质上市公司股权
质押流动性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