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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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土地供应,按照
年度供地计划保障工业项目等用地需求。建立存量工业用地盘活和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机制。
除国家和省级另有规定外,在符合消防、安全生产等条件下,
一般工业项目自有用地内非生产性用房可建建筑面积比例可以放宽
至 25%。
第十一条 小微企业园开发完成后,项目产权可以按照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层或者按幢作为最小单元分割办
理不动产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税费负担和用能、用
工、物流、融资、用地、中介服务收费等成本,采取以金融机构保
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等方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市场
主体健康发展。
对规划环评、能评、压覆矿、地质灾害、水土保持、防洪评
估、水资源论证、雷电灾害、地震、文物保护评估等事项按照规定
实施区域评估。区域评估成果供该区域内的市场主体无偿使用,符
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不再单独组织评估评价。列入区域评
估事项审批负面清单的,依法实行单独项目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