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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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对市场主体推行下列柔性执法方式:
(一)采用告知、建议和劝导,预防违法违规行为;
(二)采用约谈或者告诫纠正轻微违法违规行为;
(三)通过行政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四)采用行政协议规范政府、行政机关和市场主体的权利和
义务:
(五)其他非强制性执法方式。
实行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罚制度,定期梳理公布涉企依法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监督营商环境建设的权
利,有权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
为的投诉与举报制度,通过统一的信息网络平台、举报电话和信箱
等接受投诉与举报并及时回复。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