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公告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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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有关工作,适用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
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依法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 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竞争中性原则,保
障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
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
规则平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工
作,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
为民营企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营造有利于
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和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协调机制,按
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统筹政策制定,督促
检查政策落实,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监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的行为实施监察。
司法机关依法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发展
提供司法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实施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政策,综合协调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工作,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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