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公告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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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有关工作,适用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企


                 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依法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  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竞争中性原则,保

                 障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


                 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


                 规则平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工


                 作,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

                 为民营企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营造有利于


                 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和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协调机制,按

                 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统筹政策制定,督促


                 检查政策落实,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监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的行为实施监察。


                       司法机关依法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发展


                 提供司法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实施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政策,综合协调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工作,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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