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
P. 3
第六条 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合
法权益。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符合法定权
限、条件和程序,并限定在必需的范围内。实行重大涉企案件风险
报告,建立企业家等经营者紧急事态应对机制。
第七条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教育、医疗、体育、养老等领域。支
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保障
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享受涉企政策和“最多跑一
次”改革成果。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各
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竞争,全面实施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依法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依法进入本地市场。不得禁止
或者限制市场主体依法自由迁移。
第九条 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
源、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在政府资金扶持、土地
供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
称评定等方面享有公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