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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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
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平等保护、公开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原
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
境。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人员配备,建立健全协调督查
机制和以市场主体与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研究解决涉及营商环境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
部门,具体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的协调、督导、评价等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接受
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发挥行业服务功
能,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反映行业合理诉求,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