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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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产品、服
务,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或者违反规定向市场主
体借贷放贷、揽储揽保、承揽工程;
(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行
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
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
形。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对于法
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且未谋取私
利,确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造
成负面影响与损失或者存在过错失误的,适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相
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