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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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总额 1 亿股以下,垫付 1000 万元。企业成功上市或自
风险共担基金资金拨付之日起两年内未申报 IPO 材料的,
风险共担基金按“垫付金额+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退出
或收回;未通过 IPO 审核的,仅收回“垫付金额”,或经
同意后按其他方式处理。企业未通过 IPO 审核的,申报
IPO 材料前支付给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服务
费用,由市财政对市本级和各区(功能区)的企业给予
20%、不超过 200 万元的补助;对各县(市)的企业给予
10%、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助。
13.鼓励上市企业在温投资。企业上市后 3 年内(含
上市当年)年实缴税收增速超过当年全市税收收入增速的
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环比上年
增长 10%以上的新增部分 50%确定。上市公司实现再融
资,且融资额 50%以上投资温州的,按资金规模 1‰的比例
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 300 万
元。对在“新三板”平台正式受理并成功挂牌的企业,奖
励 100 万元。拟上市企业自认定之日起 5 年内未能实现上
市的,终止享受优惠政策。
14.引导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对开展股份制改造的
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环比上年新增地方综合贡
献度的 50%确定,其中完成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