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温州市“惠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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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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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才引才”服务联盟,安排专用经费用于人才引进对接工作。深化海内外人才联络站(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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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外招才引智和人力资源服务业提升活动,补贴参团民营企业(机构)一定费用,

                 每家每次不超过 2 万元。支持开展大型引才活动,对受政府部门邀请来温参加活动
                 的市外人才和带队人员,出发地为国内、海外的分别给予每人每次不超过 3000 元、
                 7000 元的路费补贴,顶尖人才(A 类)按实际报销。支持向温州人力资源服务业协

                 会等专业机构购买服务,用于招才引智、人才培养的服务费标准可提高至 20%。
                     27.减轻用人单位引才育才负担。对新自主申报入选或全职引进 B 类、C 类创
                 新类人才的高校院所,经认定分别按每人 30 万元、10 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企

                 业向 E 类以上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按规
                 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进 E 类以上人才产生的人才专项投入成本

                 和持有物业用于创新创业空间的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考核利润。高校、科研院所、
                 公立医院新引进 A 类、B 类、C 类创新型科技人才,可不受编制数和岗位结构比例
                 限制,新引进 D 类、E 类创新型科技人才,岗位职数不足时,经组织、编办、人力

                 社保部门核准,可不受编制数和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因不同制度没有职称的,可设
                 立特聘岗位予以解决,享受同等岗位人员待遇。

                     28.实施灵活的薪酬分配制度。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新引进 A 类、B 类、
                 C 类创新型科技人才,单位可自主探索实行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多种
                 薪酬分配制度,其薪酬待遇水平可由单位自主确定,薪酬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

                 经主管部门审核,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允许高校、科研院所根据高层次人才密度、
                 科研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科研成果转化等因素,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公办职
                 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部分所得可以用于劳动报酬分配且不纳入绩效工资。建

                 立完善人才分类评价和贡献评价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
                 高层次人才。
                     29.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

                 可以在职创业并按规定获得报酬。成果在市内转化的,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
                 比例可按 95% 的标准计算。科技人员获得人才奖励、科技进步奖励、承担企业科研

                 项目所获收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经费绩效奖励,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30.建立更加畅通的人才流动制度。打通高校院所与企业人才流动通道,支持
                 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我市范围内企业从事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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