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温州市“惠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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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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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执行不叠加。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含市、区两级)
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上限。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本政策凡涉及“500 强”“100 强”等排名表述的,
均以上年度排名为准。“地方综合贡献度”均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
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
“贷款贴息”指按贷款合同参照定价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除明确按实际
发生利率计除外。“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以上”均包含本数。
“独角兽企业”指新经济领域国际权威榜单当年或上年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或成立时
间原则上不超过 10 年、获得过股权投资且尚未上市、市场估值超过 10 亿美元的高
成长型创业企业。国际性展会标准展位按 1 个展位 9 平方米计算。
5.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相关实施细则另
行制定。本政策由温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商务局、市
投促局等部门执行。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
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
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
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
策也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