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温州市“惠企政策”汇编
P. 56

HUI QI ZHENG CE   53
                                                                                                    HUI BIAN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文中所指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市区
              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

              业享受同等待遇。房地产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 C、D 类企业、
              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
              存在严重性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和当年未发生安
              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严重
              失信名单、“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以奖补项目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

              单为审核节点。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和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
              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和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除政策条款有
              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2.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付时间。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
              励兑现系统限时办理。资格定补类项目随时受理,即申请即兑付。按年度投入或产
              出基数奖补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安排在次年组织申报,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
              奖补。奖补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承担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各

              级都必须及时足额到位。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5 年内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
              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

              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5 年内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含
              功能区)、市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
              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5 年内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
              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5 年内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
              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个人)以同一年度

              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作为参照依据的各奖补项目、以同一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作为依
              据的各贴息奖补项目、以同一年度的技改投入作为依据的各奖补项目,奖补金额就
              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策(含“一事一议”)的,奖补金额就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