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温州市“惠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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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 QI ZHENG CE 49
HUI BIAN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温政发〔2020〕14 号
为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全省对外开放大会精神,进一步提高温州对
外开放水平,加快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推动温州迈向高质量发展,根据《国
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
19 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构建全
面开放新格局的意见》(浙委发〔2018〕20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
增长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23 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打造高质量外资集聚地
1. 支持招引新动能重点项目。“三大产业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
高端化和高成长型生产性服务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 3 亿元(或实到外资超过
1000 万美元)、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增产业项目(不含产业园区类),从正式投产
年度起 5 年内对其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前 3 年参照项目所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总额
确定,后 2 年减半。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年度起两年内累计实到外资 2000 万美元以上
(世界 500 强企业实到外资 1000 万美元以上),且投资我市“三大产业领域”项目,
投产年度起 5 年内,对年个人薪酬形成的地方贡献度 8 万元以上的员工给予奖励,
奖励额度分三档参照年个人薪酬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 8 万元(含)的部分、8 万
元至 25 万元(含)、超 25 万元所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 50%、70% 和 100% 确定。
2. 扩大重点领域外资招引。新引进的世界 500 强企业或总投资 2 亿美元以上的
外商投资项目,当年实到外资 1000 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企业 200 万元奖励。新引
进的独角兽企业外商投资项目,当年实到外资 500 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企业 100 万
元奖励。在我市新设外商投资性公司(不含基金公司),按照每万美元实到外资奖
1000 元,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
3.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
润直接投资于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