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温州市“惠企政策”汇编
P. 53
惠企政策汇编
50
收预提所得税。
4. 鼓励加大投资促进工作力度。鼓励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建立中介招
商奖励机制,对成功引进重大外资项目的中介机构、中介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
人员),1000 万美元- 5000 万美元(不含)按照 1‰- 3‰、5000 万美元以上的按
照 2‰- 4‰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 300 万元,奖励按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兑
现,以促进项目加快落地投产。
5. 实施投资促进激励机制。对“三大产业领域”在温落地的高端装备制造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不含产业园区类),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1000
万美元的外资项目并形成等值到位资金的,市本级财政按年度实到资金的 0.5‰给
予项目实施地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不超过 150 万元的奖励,用于补助工作经费。
当年招引 2 个以上世界 500 强企业且当年均到资 1000 万美元以上的,再给予 100 万
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二、鼓励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并购
6. 高水平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引导和鼓励企业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鼓
励我市境外经贸合作区招引温州符合产能输出导向的企业入驻。我市企业投资建设、
新获批国家级和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分别给予其投资主体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对我市企业和市外企业联合投资建设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按照上述标准及我
市企业的股份占比给予奖励,在“一带一路”国家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奖励标准
上浮 10%。
7. 支持企业实施境外并购。温州企业发生境外并购金额在 1 亿元以上,取得目
标企业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总部在温或并购项目回归温州的,所发生的委托
尽职调查、法律咨询、会计评估等费用给予 50%、不超过 80 万元的事后奖励。对
并购行为发生的银行中长期本外币贷款给予连续两年 50%、总额不超过 150 万元的
贴息奖励。
8. 支持本土跨国公司发展。对列入省级本土跨国公司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
经市商务部门认定列入跨国公司重点培育对象、营业收入 10 亿元(含)-100 亿元
的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营业收入 100 亿元(含)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列入
跨国公司培育库的企业因股权变更实现合并报表所产生的中介费用给予 80% 补助。
9. 鼓励设立境外研发机构。对我市企业在境外新投资设立研发机构,实际投资
达到 50 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 30 万元补助。
三、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10. 支持企业参加重点展会。对我市企业参加市政府培育期(五年)内的自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