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关于推进温州市“百园万企”小微企业园 示范引领工程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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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追究园区开发运营单位违约责任,予以没收园区运营履


                   约保证金。对于土地出让合同(或项目投资合同)约定亩


                   均税收低于 30 万元的小微企业园,园区入驻企业达产后 8


                   年内年亩均税收保持在 30 万元以上的(按园区建筑面积


                   1500 ㎡折算成 1 亩的标准计算),给予小微企业园开发运


                   营单位财政奖励,奖励额逐年兑现,期间年亩均税收低于

                   30 万元的,从该年起终止本条款奖励; 对合同约定亩均税收


                   在 30 万以上的小微企业园,达产后亩均税收超过约定的,


                   同样给予奖励;无配套和物业管理的园区不予奖励。奖励


                   标准参照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执行。(责任


                   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


                   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



                         七、提升功能形态。小微企业园建筑功能设计应符合


                   园区主




                         导产业发展需求,建筑风格要尽可能体现时代特点、


                   文化内涵和生态要求,彰显温州文化、展示温州特色,打


                   造小微企业园 3.0 版。鼓励小微企业园用地开发利用地下空


                   间,经批准建设的地下空间部分,其出让金按成交楼面价


                   的 10%计算收取。允许建有地下室的小微企业园厂房销售


                   价格根据成本核算,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适当提


                   高。根据规划要求和产业特点,科学合理设定小微企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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