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关于推进温州市“百园万企”小微企业园 示范引领工程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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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使用权后,未经批准不得转让、转租。对确因经
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要转让的,按不高于市场评估价由属
地政府进行回购,属地政府放弃回购的,受让企业符合入
园条件的方可转让。各地要定期组织入园企业大清查,清
退不合规入园企业,处罚违规运营单位和入园企业,杜绝
“四无”企业入园,避免造成低端平移和二次“低散乱”
集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产业集聚
区管委会,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
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十六、做好降本减负。对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项目实
施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土地增值税按现有规定从低预
征、按第一档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建成运营 3 年
内),切实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小微企业园开发项目
预售时征收企业所得税,毛利率按 5%计算。加大政府购买
服务力度,鼓励向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发放小微企业服务
券和创新券。(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产
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市税务局)
十七、创新融资服务。符合银行信贷准入条件下,金
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