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关于推进温州市“百园万企”小微企业园 示范引领工程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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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联合开发”等模式建设小微企业园。经市、县级政府同
意,允许低效用地范围内已投产 5 年以上且具有一定规模
(一般在 50 亩以上)的国有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产业发展规划、小微企业
园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拟定成片开发小微企业园方案(包
括产业定位、投资强度、亩均产出、亩均税收),按市场
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开发建设小微企业园。开发
完成后,项目产权允许按层或按幢作为最小单元分割办理
到实施主体名下。涉及多宗土地使用权终止期不一致的,
可按出让终止期最长一宗土地重新确定出让年限。(责任
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
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完善激励措施。鼓励参照“标准地”工业项目达
产验收
标准和办法,签订小微企业园开发运营项目投资合同
和小微企业园项目履约承诺书,缴纳运营履约保证金。鼓
励开发运营单位招引优质企业入园生产,提高园区亩均产
出效益。小微企业园区通过竣工验收投产后在约定达产期
内(一般为 2 个标准年),亩均税收须达到承诺要求。对
不达标的,园区开发运营单位须向属地政府支付税收差额
部分违约金;对不履约的,属地政府按照项目投资合同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