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温州市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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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万元、5000 万元。(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
局)
(四)实施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自主就业退役
士兵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
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
登记当月起,3 年内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
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
局)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
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
证》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
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分别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每人每年 9000 元和其余两类人群每人每年 7800 元的定额
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
业,可叠加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责任单
位: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