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温州市“惠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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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 QI ZHENG CE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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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两级)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上限。
                  4.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
              制定。本政策由温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农业农村局、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粮食和
              物资储备局、市供销社等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

              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
              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市级产业政策
              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

              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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