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市 金融办、市国动办等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 确 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 按 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 政 策发布后,其他已发布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 政 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 规 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