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供销社等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前,已 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 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 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市级产业政策与 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 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 行。